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夷三族】
夷三族係秦、漢時代之刑名。
即凡犯特殊重罪,尤其謀反謀判謀大逆等十惡之罪名者,雖無犯意之聯絡,但基於政策上之考慮,處以誅滅三族之極刑,以收威嚇懲戒之效。
此乃親屬一體之觀念在刑事法上具體之表現。
依史記奏本紀說:「文公二十年,初有夷三族之罪。」
楊終傳亦說:「秦政酷烈,一人有罪,延及三族。」
可見夷三族首創於秦代之刑名。
自漢取代秦後,漢高祖令蕭何作九章之律時,有夷三族之令。
至高后元年(西元前一八七年),鑑於該刑之殘酷而加以廢除。
其後發生新垣平之叛亂。
為懲治叛徒,不得不恢復三族之誅。
漢初,彭越、韓信等諸名將受夷三族之刑。
三族之範圍,因時代不同,說法不一。
儀禮士婚禮注說:「三族限於同宗之久昆弟、己見弟及子昆弟。」
史記秦紀張晏注則謂:「父、兄弟及妻子。」
史記秦紀如淳注則謂:「父族、母族及妻族。」
漢書刑法志之夷三族,乃依據張晏注之見解:「孝文元年,詔丞相、大尉、御史,今犯法者己論,而使無罪之父母、妻子,同產坐之及收,朕甚勿取。」
至於當三族之人,依刑法志,先黥、劓、斬左右趾、答殺之;
其後,裊其首,菹其骨肉於市。
其誹謗、詈詛之人,又先斷其舌,故謂之具五刑。
(戴東雄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7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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